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明文规定,凡是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待其取保候审期告终之际,皆可凭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所开具的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被退还的保证金。
这就意味着,取保候审的解除往往是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相关法律程序全部完成之后才会进行,而在这个过程中,通常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完成相应的手续,并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发放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然后他们便可按照此通知书上的指示前往银行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交通肇事取保候审几次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典律规定,尚未对交通肇事罪的允许取保候审的次数做出严谨具体的限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保障人权的制度设计,其实际的执行方式和适用次数往往需要依据司法机关对于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精确考量与灵活运用。当某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了适用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例如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时,便有权利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一旦在通过取保候审获得自由后,若出现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资格被取消,甚至面临重新收押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取保候审时效期满或相关司法程序顺利完成之后,犯罪嫌疑单位或被告人员应凭借由公安机关、检察机构或法院出具的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前往指定银行领取所缴纳的保证金。在此过程中,必须待相关部门完成相应的手续并颁发通知书后方能进行退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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