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退赔主体是特殊主体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退赔责任主体问题,这并非为某种特定的人群所专有。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此罪行的责任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内的职员。
这些人在从事职务活动过程中,借助其行使职务权力的机会,非法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
退赔作为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后果之一,其目的在于要求非法占有者归还其所侵占的财产,或者对受害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职务侵占罪的退赔责任主体并非某类特定人群,而是指那些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该如何起诉法院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公诉类犯罪,其审理程序通常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事宜。在犯罪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且证据确凿无误的情况下,检察院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提起诉讼的决定,同时依照审判权限的有关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文件和相关证据资料,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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