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明确规定,醉酒后驾车行驶机动车辆无疑将视为极其危险的驾驶行为,应归类为危险驾驶罪范畴。
对于一个曾经触犯过法律的人员而言,这不意味着其在面临醉驾行为指控时会获得刑事处罚方面的倾斜或优惠待遇。
因此,当这位涉事者再次沉溺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时,将会按照法律相关条款的严格限定承受相应的拘役处罚,与此同时还将被收取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惩戒。
然而,在判断是否应执行“从重处罚”的决策过程中,必须针对具体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其中涉及到犯罪前科的性质程度、本次醉驾行为的独特情节等等诸多重要因素。
如若醉驾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就应该以处罚更为严厉的那项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定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有犯罪前科可以取保候审不
需依实际状况而定。前科并非取保候审的绝对禁止性条件,故如若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则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
然而,如果该前科被认定为累犯,那么将不允许进行取保候审,累犯在此种情况下被视为禁止取保候审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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