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所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解除羁押或改变羁押措施之后,理应对原核准逮捕的相关人民检察院作出通知。
由此可见,若公安机关决定将已实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调整为保释候审等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抑或是撤销已执行的逮捕措施,则需立刻通报给原核准实施逮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
这个通知过程属于法定程序之一,并有助于维护法律程序的公开透明与公平正义。
关于保释候审后是否必须通知亲属方面,此项法规并无明文规定。
通常而言,通知亲属并非强制性的程序要求,除非有其他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提出此类要求。
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保释候审后通知亲属并非硬性规定,但是亲属有权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询问有关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的动态以及其法律地位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多少天办下来的
在司法程序中,针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即必须在三日之内得到批准。对于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法律要求其必须责令嫌疑人和被告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措施。
至于负责提供保证金的人士,他们应当按照规定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特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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