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相关规定,若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了该法典第十六条之第三款所有条件,那么将被视为批准宣告撤回报案处理。
这具体体现为,如某敲诈勒索犯罪案子得到证实已符合上述法典第十六条之第三款的规定,便可赋予其撤销诉讼的一次机会。
然而,倘若审理此案的法院判定该案件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或者在检察院对起诉内容进行调整之后,该案子符合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况,那么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撤回报案,并且需及时通知到检察院与被告人。
当被告人提出撤回报案请求时,法院不应予以批准。
因此,在敲诈勒索罪立案之后,仅能获得一次撤回报案的机会,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定明确禁止撤回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但经审查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裁定驳回撤回起诉的申请。
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被告人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当个体因特定犯罪行为遭受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的时候,有权发起民事诉讼活动并请求加害人作出相应赔偿,这种做法无疑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因此,被害者被敲诈勒索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是完全可以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九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倘若犯下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能够满足该法典第十六条第三款所述条件,且在特定情况下,他们将会获得撤销案件报备的宝贵机会。然而,如果经过法院审查判定其并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在检察院进行调整之后仍然符合第十六条第二至四款的规定,那么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案件报备,并且将相关决定通知检察院以及涉案被告。在这种情况之下,倘若被告方提出撤销案件报备的请求被拒绝,那就必须依照相应的程序来进行办理。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敲诈勒索罪名成立,那么在立案之后,当事人只有一次撤销案件报备的机会,除非有其他法律条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法院做出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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