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任何涉及危险驾驶行为的行为人都可能面临着拘役有期徒刑这一严厉的刑事惩罚,并且还需依照相关法规缴纳罚金作为附加处罚。
具体来说,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危险驾驶行为可视为触犯刑律:首先是在道路上进行高速竞赛或者驾驶时持事态恶劣态度者;
其次是醉酒后仍然冒险驾车上路者;
再次是作为校车的从业人员或客运车辆驾驶员,其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者超速行驶的行为;
还有就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擅自运输危险品,从而危及到公共安全的行为。
除此之外,如果是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管人对于以上述所提及的这些危险驾驶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的话,那他也要受到同等甚至更重的法律制裁。
假如以上所提到的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还牵涉到其他更多的犯罪元素,那么你就会遭受更为严峻的刑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明确规定,如果我们实施了诸如在道路上赛车、酒后驾车、校车或者长途客车上过度超载或者超速行驶、违规运输高危化学品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那么我们将会面临着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款处罚。同时,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如果这些行为还涉及到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因素,那么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力度也将会随之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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