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必须上交检察院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并非强制性的司法程序,它是指对于那些可能会受到审判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其未被正式起诉之前,可以暂时解除人身自由的限制,以便让他们接受调查和审理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并不一定需要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核,而是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来决定和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利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
这就意味着,只要某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那么他们便可以由上述三大司法机关中的任意一方来决定是否采取此项措施,并且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因此,取保候审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并不一定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核,而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各司法机关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必要要有人担保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提供人为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证形式,包括担保人或保证金。在发起取保候审请求时,申请人需仔细评估自身状况并选择最适合的担保手段,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至于担任证人者,应具备明确的资格条件如下:
首先,证人须与案件本身无直接瓜葛;
其次,具备承担保证责任的经济实力及能力;
第三,享有合法的政治权益且人身自由权未受任何限制;
最后,证人还应当拥有稳定的居住地以及可靠的经济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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