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进行裁量决定。
然而该法律条款并没有对取保候审的次数做出明确的限制,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述相关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一次申请取保候审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且需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刑事拘留期间的保释申请是可以进行多次的,但前提是必须满足取保候审的所有条件及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保释最新规定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具有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进行保释:
首先,被保释人应当是可能会被法院判决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某种附加刑罚的被告人;
其次,被保释人也必须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额外风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此外,如果被保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态,亦可考虑予以保释;
最后,对于那些已经被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犯罪分子和被告人,也可以考虑给予保释。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力,法律赋予了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同时,这一权利的行使并没有设定次数方面的限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多次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每一次的申请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后才能得以实施。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只要能够满足所有的条件和程序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有可能多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