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可以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对危险驾驶类犯罪的惩处措施主要为监禁(即拘役)及罚金两种方式。
然而,这一主要法条并未明确说明是否允许对此类罪犯实施从轻程度的惩罚。
然而基于一般的法制原则,当罪行系初次发生且较为轻微;
或是存在着自首、主动认错以及立功等法定的可获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法院在进行量刑裁定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的从宽处理。
然而,关于具体案件是否应给予从宽处理,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司法实践经验来做出最终判断。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确实可能获得从宽处理,但最终是否给予从宽处理,仍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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