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人取保候审几个月开庭
关于取保候审与开庭时间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取保候审直接决定开庭时间,而应由法庭根据每宗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和决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决定开始进行庭审之后,首先需要确定合议庭构成人员名单,其次需在开庭前十天向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发出起诉书副本。
至于开庭日期,法庭亦须在开庭前三天通知相关涉案人员及诉讼参与方,以便让他们知晓开庭的确切时间和地点。
于是可见,开庭的具体时间可能发生在取保候审之后的数个月之内,这主要依赖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案件的复杂性、证据搜集难度、审查起诉阶段所花费的时间等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犯人取保候审会有什么后果
当被采取保释候审的人员,最终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法律结果:
首先是提起公诉,真正意义上的证据充分且确凿的话,相关部门将会把案件移交至法院,等待进一步的公开审理和判决;
其次是继续侦查,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释候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将完全摆脱刑事责任追究,因此针对案件证据尚未明晰或者调查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有权继续展开侦查工作;
最后是无罪释放,如果经过审查,发现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有罪,或者事实存在模糊不清之处,那么在保释候审期满之后,当事人应得到释放。
此外,在保释候审即将到期之际,执行机关必须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之前,向决定机关提交书面通知,由决定机关做出是否解除保释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在期限届满前再次向执行机关发出书面通知。保释候审是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这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配合调查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就取保候审与开庭时间的关系而言,证据保全并非是直接决定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的关键要素,具体的开庭日期乃有赖于法院根据各项案件的具体状况进行综合权衡和安排。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范,当法院已经确定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后,便需要在正式开庭之前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以及其代理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同时也需要在开庭前的三个自然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所有涉及该案件的相关人士。因此,从理论上讲,开庭的具体日期可能会在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资格之后的数月之内得以确定,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的进展情况等诸多因素。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