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37天流程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刑事拘留37天的办理流程主要包含如下环节:首先,由公安部门对被拘押之人进行初步调查与审查;
若公安机关认定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核批准请求;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核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至四日;
针对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核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紧接着,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议;
如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在接到相关通知后立刻释放被羁押人员,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执行情况;
另外,对于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形,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均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37天判无罪吗
不一定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刑拘,即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刑事侦查中的强有力举措,与案件最终可能面临的法院审判并无必然性关联。换言之,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当犯罪嫌疑人遭遇刑事拘留时,公安机关还需依据程序继续展开全面而深入的侦查工作。倘若侦查机关能在此过程中查证并认定涉案人员并非涉嫌犯罪,便将会及时释放当事人并解除对其实施的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赋予刑事拘留权力的机关进行初始调查之后,若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应当被正式逮捕,则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前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逮捕;如遇特殊情况,经上级部门批准,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而检察机关则需要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未获得批准逮捕的人员,应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检察机关。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案件,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在此过程中,所有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与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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