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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守所取保候审向谁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者任意一家机构作出决定。
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该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便有权向上述三家机构中的任一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倘若决定采纳取保候审措施,则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看守所取保候审交钱吗
当涉嫌违法者在申请办理保释候审之时并未提供担保人作为支持时,他便需要支付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来弥补这一空缺。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保释候审措施,则应首先要求其提出合适的保证人或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