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表述,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展开侦查活动过程中,针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现行违法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及职能作用。
然而,这并不能简单地解读为被刑事拘留的人员必定会面临起诉。
实际上,刑事拘留仅仅是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环,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推进,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在刑事拘留执行完毕之后,公安机关将对被拘留人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若经调查发现被拘留人确实存在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或者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反之,若调查结果无法充分证实被拘留人涉嫌犯罪,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允许释放被拘留人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也有权作出释放被拘留人的决定。
因此,我们应当明确认识到,被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必然会面临起诉。
最终是否会被提起公诉,还需视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以及后续的法律程序进展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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