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必然引发起诉吗?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依法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公安部门并未享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力。若公安机关经彻底侦查后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则应当向检察院移交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由检察院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对该案提起公诉或者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调查取证。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立案侦查工作,以及搜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犯罪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刑事拘留就一定要判刑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被告被判定有罪或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或罚金等刑罚。
这是因为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针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便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
只有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被告人才可能被判定有罪并被判处相关刑罚: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嫌疑人之后,应对其进行仔细的审讯查实,如若在24小时内发现该嫌疑人并不存在应处以拘留的违法行为,那么就必须立即且无条件地予以释放。
另一方面,当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断时,公安机关也必须立即履行相应程序,将嫌疑人予以释放。
此外,如果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嫌疑人之后,通过深入的侦查工作发现该嫌疑人所涉及的犯罪指控确实属实,并且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材料,那么在得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该嫌疑人便有可能被正式判定为有罪,并接受法定刑罚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情节轻微”并非是一个绝对固定的概念,而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案情而加以斟酌判断的。
无论是在刑事拘留之前还是在侦查过程中,只要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微,不足以构成犯罪的话,他们有权依法撤销案件;
而若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情节轻微,同样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议。
总之,刑事拘留与之后的刑罚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才有可能转化为有罪判决及随后的刑罚执行。
同时,对于那些已经处于刑事拘留状态的被告人来说,如果他们真的无罪或是所涉及的犯罪行径能够被认定为情节轻微,那么他们将有机会获得宽恕,摆脱牢狱之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三、刑事拘留就是定罪了吗
刑事拘留并非是对罪犯的定罪宣判。刑事拘留乃是一项刑事强制手段,被仅限于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开展调查取证阶段,如果遭遇法定紧急状况,他们有权对那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实施刑事拘留之目的在于确保司法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展开,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逃逸、自残、销毁证据甚至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将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的侦查和严格的审查,若经证实证据确凿无误,犯罪嫌疑人将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决。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刑事拘留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它并不能等同于定罪。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检察院和法院也会依据证据和法律进行公平公正的审判裁决。
依据我国法律,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公安部门无权启动刑事诉讼。公安机关侦查后,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向检察院移交证据材料,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要求补充调查。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负责立案侦查及搜集、整理、保存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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