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谁的钱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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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指的是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盗取资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相关法条的明确表示,这类犯罪包括使用伪造之卡片,以假冒的身份证明骗得的信用卡,利用已失效或被取消的信用卡,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多种形式。所有这些行为的共同点在于,其目的均为非法占有,并通过欺诈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谁的钱

一、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谁的钱

我国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指的是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盗取资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相关法条的明确表示,这类犯罪包括使用伪造之卡片,以假冒的身份证明骗得的信用卡,利用已失效或被取消的信用卡,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多种形式。

所有这些行为的共同点在于,其目的均为非法占有,并通过欺诈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关于我国对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的处理,主要关注的是那些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窃取资金的不正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此类犯罪涵盖了诸多形式,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利用已经过期或被注销的信用卡、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所有这些行为的共性在于,它们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占有,并且通过欺骗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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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和甲都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则两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
(2)乙和甲都具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则两者构成集资诈骗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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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间人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乙以自己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贷予甲,以赚取利息差,则中间人乙于甲之外单独构成犯罪,此种情形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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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间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例如乙与甲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乐于接受并给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不乐于接受或虽接受但只给付低息。于是,丙、丁等委托乙以乙的名义将自己的资金放贷予甲,丙、丁等与乙约定乙不担风险,不打借条,甲只知乙,并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终没有从中牟利,由于其和甲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确指定钱是放贷给甲的,对乙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乙虽答应丙、丁等不赚利息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从中赚取了利息差,或者将资金截留、隐匿,那么此时,就变成了前文分析的相关情形,应根据乙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处罚。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的中间人通过宣传非法集资来牟利是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但是,由于犯罪人数众多,所以会根据特定的情形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所以,总而言之,由于犯罪的情形不同,中间人可能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中间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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