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能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为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性质的主体,机关团体可事实沦为敲诈勒索罪的实施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如下规定,任何以暴力、恐吓或是其他非法手段勒索公私财产的不法行为,不论其主体是自然人抑或机关团体,只要符合该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便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依照此种理论,无论何种机关团体只要达到涉案金额庞大以及重复敲诈勒索等标准,便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单位能不能成立集资诈骗罪
通常而言,公司并不被视为寻常的诈骗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
然而,根据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情况下,它们却可能成为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单位性犯罪的犯罪主体。对于那些意图非法获取并占有的公司或个人,若其运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级,那么他们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其中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身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是非法人组织形式的情况下,相关的政府机构或者团体实体很可能会成为实际进行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的实施者。根据我方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明确立定的相关内容,无论是来自自然人的威胁或者恐吓,还是来自于非法人权益团体的违法行为,只要符合该法律体系中对犯罪构成要素的特定要求,那么就可以将此类行为判定为敲诈勒索罪名成立。以这种理论视角来看待问题,无论哪一类型的政府机构或者团体实体,只要它们涉及到的涉案金额异常庞大,甚至存在多次敲诈勒索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敲诈勒索罪名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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