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当事人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中国法律规定,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若涉及到财产纠纷问题,除需支付案件受理费以外,依照相关规定,还须额外承担其他必要诉讼费用。
若当事人确因经济条件所限,面临缴费压力,可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缓缴、缩减缴费额度或是豁免缴纳的请求。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认识到,即使情节严重至借债不还,引发民事诉讼,同样须按规定缴纳相应诉讼费用,除非能以法律条款为依据,证实自身实际存在缴费困境,并根据规定做出相应缓缴、缩减或豁免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借钱不还民事诉讼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条件主要涵盖了两个方面:
首先,出借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诸如借据、收据或者欠条等能够直接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借款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证据;
其次,出借人在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的同时,还需提供其他辅助性的材料,以进一步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的真实存在。若出借人所持有的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姓名,但其仍坚持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然而,当被告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身份提出合理的抗辩,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后,发现原告并不符合债权人资格要求时,则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因此,在处理借钱不还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立案的基本标准就是出借人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例如借据、收据、欠条等等。只要出借人能够提供这些关键证据,即便债权凭证上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姓名,人民法院仍然会依法受理此案。
然而,如果被告能够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证明出借人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人民法院就有权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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