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欠债人就拿不回来欠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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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债务时,可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使找不到债务人。法院可进行财产调查和执行债务人资产,确保债权人得到补偿。因此,只要条件允许,债权人不必担心找不到债务人就无法收回欠款。
找不到欠债人就拿不回来欠款吗

一、找不到欠债人就拿不回来欠款

是否能够寻回欠款并非绝对之事。

若相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裁判、裁定或者调解决议书等严格规定了债务人必须履行的债务条款,然而当债务人对上述法令予以拒却时,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债权人无法找到那位拖欠债务者,他们仍有可能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追索,例如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调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相关资产等手段,以期实现在债权上的补偿。

由此可见,在情况可以满足前述条件下,债权人是无需担忧因寻找不到欠债人便无法收回欠款的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找不到欠债的人可以找谁

在无法寻找到借款者的情况下,债权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以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相关当事人均须履行各自义务。

如若其中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其相应责任,另一方当事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作为债权人,您有权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恳请法院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借款人的资产进行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债权的实际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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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由债权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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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债务人恶意逃债,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诈骗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不少骗子利用合同形式、以公司名义租用地方骗取供应商的货款,然后一走了之,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债务人的行为,已经不是商业上的欺诈和拖欠,而是骗取财产目的的诈骗犯罪。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刑事控告受理后,就不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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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借债人拖欠款项不予偿还提出诉讼,若经法院裁定债务人需承担债务责任,债务人有义务严格遵守裁定。若债务人对此采取抵触态度,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有权冻结、查封、扣押以及拍卖相关财产,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诉讼并最终获得胜诉判决,债权人有望成功追讨所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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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回工资,去劳动局拿钱能找到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如何定性详细03
[律师回复] 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允许私自拿走债务人占有或委托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种行为的具体定性及操作问题还要分情况而论。
一、根据场合不同,法律责任不同
1、债权人拿走债务人的财物抵债时,债权人如果不在场,无法监管财物情况的,债权人涉嫌构成盗窃罪,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加以阻拦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债权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但是由于债权人并无强制执行权,债务人有权基于物权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债权人民事法律责任。
3、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物抵债时,债务人在场并未拒绝或阻拦的,可以视为债务人默许债权人实施上述行为。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总有差距。上述问题在理论上虽然可以很清楚的区分法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
1、举证障碍:其实以上三种情况均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对债务人而言,除非债务人对自己的财物有专门的监控设备进行现场取证。对债权人而言,除非债权人能对实施上述行为进行现场取证。
2、实施上述行为的债权人必须是债权人本人或债权人的委托人。属于债权人委托人的,债务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人委托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对其所做的意思表述方能有效。
三、建议穷尽法律手段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因此违法则未免得不偿失。建议债权人通过经验较为丰富的律师运用法律技巧,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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