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民事诉讼,尤其是涉及到因借贷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当事人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交纳案件受理所产生的那部分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若这起诉讼涉及到明确的财产利益讨索,那么除了提交案件受理费之外,根据法律程序规定,还需要额外支付与此相关的诉讼费用。
然而,如若当事人确实面临经济困顿,在这种情况下可向相关机构提出缓期交付、申请降低费用比例或请求减免全部诉讼费用的申请。
因此,无论何种原因引发的借款未能按期归还并进而提出法律追偿权,都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和相应费用付出的合法维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借钱不还的人伤心了怎么办
在借款人未能如约偿还贷款之际,出借人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采取如下措施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还款责任,即支付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其次,若因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给出借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出借人可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例如进行债务追讨、启动司法程序等;
最后,若借款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所承担的义务与约定不符,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损失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令出借人心生伤感,也不会影响出借人依据上述法律条款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在此过程中,出借人应理智地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而非仅仅依赖个人情感反应。倘若出借人自身也感到心痛难忍,不妨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或律师的帮助,以便有效缓解情绪压力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