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我钱的人不还别人也欠他钱咋办
若债务人(即拖欠您款项者)未能积极地行使其对应的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联的从属权益,从而使得您所拥有的到期债权无法顺利实现,那么您可向我国司法机构提出请求,以个人名义代理实施债务人针对相对方即应支付给他金钱之人的相关权利,除非此类权利具有鲜明的专属性特征,仅允许债务人为其实施主体。但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具体行使范围应受限于您已到期的债权。同时在执行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需费用,则应由债务人全额承担。相对方对于债务人的各类抗辩理由,也可以同样应用于您身上。因此,您可依法通过司法程序,向我国人民法院提交代位权诉讼申请,主张行使债务人所拥有的相关债权,进而实现您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欠我钱的人不还会怎样
若借款方未能依约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该债务人理应承受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具体涵盖了持续履行、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及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等多种形式。与此同时,根据第五百七十九条的相关条例,债权人有权督促债务人支付尚未清偿的款项。若债务人依然拒绝履行其支付义务,债权人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定债务人必须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倘若债务人在法院判决后仍未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则有权利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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