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钱不还被法院查封房子怎么办
若欠款未偿付的债务人其房屋已遭法院查封,然而债务人却声称自身无力承担债务,并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终结执行的特定情况,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由于生活困顿而无法偿还借款,缺乏经济来源,同时丧失劳动能力”等,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终止执行程序。然而,若债务人并不符合上述特定情况,或者法院判定不应终止执行,则债务人需继续履行还款责任,或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若债务人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法院将可能采取更为严厉的执行措施,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通过拍卖查封的房产以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欠钱不还被刑事拘留后怎么处理
1.倘若需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批准逮捕申请;
2.对于那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却无需实施逮捕措施的情况,依法处理并办理相应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之后,直接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工作;
3.如果在拘留期限内仍未查明犯罪事实真相,应依法办理相应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后,持续进行深入侦查;
4.如决定撤销案件,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向他们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案件情势下,若当事人所拥有的房屋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而其又无力清偿债务之际,那么只要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终结法律程序的具体规定——诸如存在生活困窘、丧失经济来源等任一情形者,当事人便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停止执行相关事宜。然而,如果当事人未能满足上述规定或者经过法院审查后并未给予解除执行的认可,他/她就必须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或者与债务方进行友好磋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对于那些明明具备偿还能力但却恶意拖欠债务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通过公开拍卖被查封的房产来实现债务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