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针对那些受到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若能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懊悔之心且无再犯之虞,以及宣告缓刑并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等诸多必要条件时,则法庭有权依法宣告缓刑。因此,倘若检察院在提出的量刑建议书中充分体现了以上所有条件,且经由法院审理后确认这些条件均已满足,那么法院便有可能做出缓刑判决。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量刑建议书和实际判刑差距大吗
通常情况下,检察院所提供的量刑建议书与法院最终所判处的刑罚之间并无过大差异。量刑建议书乃是检察院本着法律原则及证据调查结果等因素而向法院提出的参考性意见,作为法院裁判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然而,法院在裁决过程中需综合考量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定罪量刑,从而生成实际判处的刑期。因此,尽管从表面上看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具有一定幅度,且并非固定不变,但法院所处之刑罚则属于固定期限;基于以上原因,这两者间可能存在细微区别,但实际上其差距并不显著。倘若此种差距较为显著的话,检察院有权行使申诉权利,提起再审抗诉或二审抗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定须接受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倘若他们的犯罪事实轻微,且其表现出了诚挚的悔过之心,同时也没有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并且缓刑执行并不可能给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在经过仔细审查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书之后,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做出是否适用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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