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所揭示的原则,若人民法院在收到相关民间借贷诉讼材料、成立了专属管辖关系之后,经调查明确发现该民事活动涉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涉嫌触犯诸如非法集资之类的经济罪行时,应当依法于立案后坚决予以驳回,同时必须把相关线索材料尽数移送至公安执法机构或检察院,以便开展积极调查和严肃处理工作。
若经由上述两部门调查后,认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但并不适宜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即不予立案),或犯罪情节轻微、不值得展开深入侦查而予以撤销(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即使确立了刑事诉讼程序但检察院最终却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甚至判决人民法院生效确认了相关民间借贷事务并非犯罪事件的人(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这些人都有权在相同的事实基础上,选择再次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法院对此予以重新审判。
因此,对于那些长期拖欠借款且私下不愿归还债务的借款人而言,只要在人民法院的初次审理中能被确认为无违法集资行为等不当举止,那么就完全具有权利以同样的理由和情由再次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强制归还其所欠债务。
这种解释表明,如果债权人在首次启动诉讼程序、依法讨债未果的情况下,他们依然可以持同一的事实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再次寻求人民法院的救济,进而通过司法途径追讨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欠钱不还能构成侵占罪吗
倘若有人拖欠债务且始终未予偿还,这并不等同于构成了侵占罪。侵占罪主要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原本由他人交付给自身保管的财物,或是遗忘在某处的物品,甚至是被掩埋的物品,擅自据为己有的人,并且这些行为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同时他们也拒绝将这些财物归还给原所有者。
然而,欠债不还的情况则属于典型的民事债务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加以解决。但是,如果债务人采取欺骗、隐匿真实信息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并拒绝归还,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相关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