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司法管辖权通常情况下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
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常居之所并不统一,则应由其经常性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承担此项职能。
由此可见,即便借款方(被告)的住所地与出借方(原告)的住所地位于不同的行政区域内,原告仍有权在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因此,诸如借贷纠纷等经济类诉讼案件并非完全不能异地起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借钱不还异地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之审理权限主要归属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然而,若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有所出入,则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拥有上述职责。换言之,倘若涉及借钱未予偿还此类争议时,如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处于异地情形,原告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再者,对于牵涉多名被告之案件而言,如各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别位于不同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每一个人民法院均享有相应的审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普通的民事纠纷中,被告所在的地区基层人民法院通常会获得司法管辖权。然而,如果被告的居所地址与其主要的日常生活地点并不重合,那么该职责应当被赋予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同级基层人民法院接受审理。这就意味着,即使借款方(即被告)的住所地与出借方(即原告)的住所地分别位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之内,原告仍然有权利向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因此,对于像贷款纠纷这类经济类诉讼案件来说,虽然无法完全实现跨地区起诉处理,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方仍然拥有提起诉讼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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