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告以所持有的债权凭证作为依据向法庭提出民间借贷之诉,而被告针对此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同时其亦举证证实债权纷争源于他事,并非民间借贷行为造成者,则法院应对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这就意味着,倘若借钱不还的案件最终被判定并非由民间借贷行为引发,那么原告将无需因此成为所谓的“老赖”,即不会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起诉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原告成为“老赖”,关键在于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法律关系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借钱不还起诉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若法院未予以受理关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之诉求,其原因或许包括起诉所需材料尚未完备、诉讼时效已超过法定时限抑或是此类案件并不归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您首先须要详细理解法院不愿受理该案的具体缘由;随后,可采取针对性措施,譬如补充相关材料或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此外,请务必确保您所主张的债权仍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内,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如欲起诉的原告持有相关债权凭证,得以据此向法院发起民间借贷诉讼。然而,在面对对方的抗辩或反诉,同时被告亦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纠纷起因于其他原因,非民间借贷行为所致时,法院便应深入探讨并审视该等基本法律关系。如此解读,假如某位借债不还的诉讼当事人最终被裁定并非因民间借贷行为引发争议,那么原告将无需因此背上“老赖”(信用不佳者)的污名,亦不会被认证为失信被执行人。由此可以看出,提起诉讼本身未必预定导致原告成为“老赖”,其关键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定位以及法律关系的细致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