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40万又不退赃怎么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明文规定,如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导致公私财产损失达到四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则该行为将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若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定为有罪,并且未能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那么在法院进行量刑判决时,将会充分考虑到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其中包括是否存在自首、立功表现、对罪行的认识及悔过态度,以及是否愿意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等等诸多因素。
针对那些拒绝退还赃款的犯罪分子,法院很可能会依法予以从重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是否能够适用缓刑这一刑罚方式,主要涉及到诸多方面的考量因素,如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告人对于自身过错的认识与忏悔程度、是否已经完成了应有的赔偿,以及其对社会公共安全所造成的潜在威胁程度等等。而如果被告人在正式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那么就意味着法院可能会认为该名被告并未展现出足够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他们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备真诚的悔过之情且不再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同时宣告缓刑也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话,那么便可以考虑对其实施缓刑。
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诈骗金额远超四十万元的犯罪行为,应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涉案人员被判定有罪并且未能积极退还赃款的话,那么法院将会结合自首情节、立功表现、悔罪态度以及赔偿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并可能会对那些拒绝退赃的被告人采取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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