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叫非法侵占罪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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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侵占罪是指个人有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保管物、遗失物或埋藏物,并在数额达标后拒绝归还的行为。构成此罪需满足四要件: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实际占有行为、达到法定数额、以及拒绝归还请求。
什么条件下叫非法侵占罪

一、什么条件下叫非法侵占罪

所谓“非法侵占罪”,乃指行为人因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良动机,从而将他人委托给自己保管的财务、遗失物或者被埋藏之物非法据为己有,且在数额方面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同时对于对方提出的归还请求却坚决予以拒绝的违法犯罪行为

要想构成非法侵占罪,通常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明确意图;

其次,行为人已经实际实施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这其中可能涉及到保管物、遗失物或者被埋藏之物等多种情况;

再次,所侵占的财物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最后,当财物所有者或者相关人员向其提出返还请求时,行为人必须坚决拒绝并拒不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什么条件下才够刑事拘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手段,主要用以限制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自由权。

然而,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却并非随意而为,而是有着明确的规定与要求。具体而言,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存在犯罪嫌疑。也就是说,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表明您可能牵涉进了某一犯罪活动。这一环节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展开深入调查并予以确认。

其次,犯罪情节需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若您所涉嫌的罪行较轻,比如某些行政违法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将不会受到刑事拘留的处理。唯有当您所涉及的犯罪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才有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的风险。

再者,存在逃避调查的可能性也是刑事拘留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例如,您可能会选择逃逸、毁灭证据、串供等等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刑事拘留亦有可能成为必要的应对措施。

此外,如果您的行为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同样有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的后果。

最后,对于特定人群的犯罪行为,例如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产妇等特殊群体的犯罪,或者是在特定环境下,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的犯罪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刑事拘留的执行。

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严肃的司法强制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基本人权。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非法侵占罪,系指个人有意识地未经允许非法取得他人所有之财货,包括但不限于保管物品、遗失物、埋藏物等情况,且在收取数额已然超过法定标准之后仍坚持不予归还。本罪的构成须具备四项基本要素:清晰可辨的蓄意非依法占有之主观意图、实际上已经实施了占有行为、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以及对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予以坚决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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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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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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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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