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借款无效合同有效吗
在个人借款协议之中,若借款行径自身归于无效之境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整体民事法律行为仅存在部分的无效情况,并不会对其余部分的效力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这便意味着,即便借款行为由于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因其他理由被判定为无效,但这并不妨碍借款协议中的其它条款继续发挥其作用力,除非是这些条款因为借款行为的无效属性而丧失了其有效性。
然而,假使借款协议整体因借款行为的无效特征而受到牵连,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此种行为的个人/组织将必须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措施返还从行为中获取的财产;
若无法实现返还甚至没有必要实行返还,应以市场估值给予充分补偿。
假如其中一方当事人在事件中有不当行为,则必须承担起因自己过错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倘若双方均出现了过失,则需各自承担起各自的责任。
因此,倘若个人借款协议真的由于借款行为的无效性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协议中涉及到借款的条款或许会失去其效力,但是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若是借款行为的无效性直接导致了整个协议的失效,那么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好财产返还以及赔偿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所明确的规定,个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中,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有效期长达三年之久,该期限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益遭受损害并明确了责任人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但若债权人超过二十年的时间之后才知情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法律保护,除非在此过程中有特殊情况发生,人民法院方可依据债权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即便债权人手中并无书面借据作为证据,只要借款事实确实存在,并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那么债权人仍有权依法维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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