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刑期是多少天
刑事拘留并非刑罚性质之惩罚,故并不涉及刑期之设。
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于侦查阶段因法定紧急状况出现,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普通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7日。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将对被拘留者展开深入侦查工作。
若经审查认定有必要实施逮捕,则需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反之,如认为无需逮捕,则可能予以释放或变更其他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主要用于在特殊紧急状况之下暂时剥夺已被证明为犯罪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在常规情况下,此类型的拘留会持续约为14天;然而根据具体案情,针对特定对象的拘留期限也可能予以延长至37天。在这段时间内,执法机构将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并最终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逮捕请求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