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必须进看守所吗
刑事拘留往往须送达指定看守所。
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遇到法律法规明确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时存在的罪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者所实施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暂时性强制手段。
而看守所则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被刑事拘留以及逮捕的犯罪嫌人的监禁处所。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任务后,应该即刻将被拘留人员送往看守所羁押,最长不能超出二十四个小时的期限。
此项条款的制定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人的生命安全,方便监管部门及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是保护犯罪嫌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必要措施。
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例如犯罪嫌人患有严重疾病等不宜继续羁押的因素,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可以变更羁押方式,否则刑事拘留的对象通常都会被送往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或者正处于准备阶段,紧接着就被发现的情况;
(二)被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亲自指控他所犯罪行的状况;
(三)在其周围环境或住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重要证据;
(四)罪犯在犯罪之后试图进行自杀、逃跑或者正在逃亡的状态;
(五)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潜在风险;
(六)不能透露其真实姓名、地址,以及身份仍然未知的情况;
(七)具有流窜作案、频繁犯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刑事拘留在突发紧急情况下被采取为特殊预防性措施,主要用于对涉嫌重大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公安部门在实施拘留制裁之后,务必要在法定时限(即24小时内)之内将相关人员移送至当地看守所收押,以便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以及开展密切的监管与调查工作。这项程序的设立初衷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并在符合法规规定的特别情形之下(例如患有重大疾病),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可以适当调整羁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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