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贷款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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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共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承担。对于夫妻双方各自承担的比例可以进行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也就是协商解决,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可以到银行办理转贷手续。协商不成的,一般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如何偿还。
离婚后共同贷款怎么办

一、离婚后共同贷款怎么办

离婚后共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承担。对于夫妻双方各自承担的比例可以进行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也就是协商解决,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可以到银行办理转贷手续。协商不成的,一般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如何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后共同还款人可以变么

按照贷款银行的具体规定,必须获得其明确批准方可实行。这是由于住房抵押贷款是以夫妻为单位作为借款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若在离婚之后,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由其中一方负责偿还每个月的房贷,就必须得到债权人(即贷款银行)的同意,才能够实现这一方案。

另外,当债务人打算将其对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到第三人时,也必须得到债权人的肯定性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在离婚之后,涉及到的共同贷款将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还款义务。针对这笔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各自所应承担的比例,即通过协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如果经过充分的协商,夫妻中的任意一方都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还款责任,那么他们可以前往相关银行机构办理相应的转贷手续。然而,若协商无果,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能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以明确具体的还款方式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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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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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问题解答如下,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没能解决问题,因为它只提到了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处理,而一般共有原则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并没有提及。
但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一规定虽没有直接规定同居期间产生的问题如何解决,但是对于认定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还是有参考价值的。虽然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上也没有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他们在购置、处分财产的时候确实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且周围人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所以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由两人共同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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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的规定有哪些,物权法共同共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八章关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规定,只是在第96条关于共有物的管理,第100条关于共有物的分割这两个问题上,没有区分共有的不同形态而做出共通的规定,而在其他问题上,都对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设置了不同的规则。不仅如此,《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绝大多数都非常笼统、抽象。例如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9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共同负担;第102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务,在对内关系上,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些规定只限于指出“共同”而已,它们要得到具体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致共同共有现象产生的,存在于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而我国民商事法律所规定的共同关系的类型和法律结构,各不相同。这就导致,基于不同的共同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共有,其“共同”的法律内涵其实区别甚大。举例来说,在采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二人是在一种完全平等(均等)的意义上,“共同”享有这些财产。但如果是两个自然人组成合伙,并且双方的出资份额并不均等,一方出资是另外一方的两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合伙财产,虽然在抽象的层面上也由合伙人“共同”享有,但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享有”,与上面提到的夫妻对婚后财产的“共同享有”,其内涵是不同的。在合伙的情形中,合伙人不同的出资份额,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合伙人的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和费用负担等。[1]这表明,《物权法》第95条、第98条和第102条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必须要结合其他法律关于共同关系的具体类型的法律规定,才可以得到实际的适用。既然如此,是否可以断言《物权法》所采用的这种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综合起来予以规定的体例,是一种完全失败的做法在笔者看来,这样的结论过于绝对。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合理地界定《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的适用范围。对比《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前后不同版本的草案中关于共有的规定,可以发现一个重要的变化:最后正式通过的法律文本,对共有制度的调整范围的表述与先前的表述存在差别。在最初的草案中,有这样的界定:“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2]这样的界定毫无疑问来自于《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但是,在最后几次草案审议稿以及最终的立法文本中,这样的表述被抛弃了,取而代之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物权法》第93条).前后相比,最重要的变化是,先前将共有的客体界定为“财产”,最后立法上则将共有的客体限定于不动产与动产,也就是“物”。如果说在《民法通则》的时代,由于意识形态的考虑,不采用物的概念,而采用财产的概念,因此在条文表述上是用财产还是物,并没有实际区别,但在20多年后,在理论和实务上已经将“物”的概念与“财产”的概念严格区分的情况下,[3]立法上关于共有的界定,弃先前的“财产”而选用“物”,这决不是偶然的。《物权法》第93条的规范目的,就是将这一法律中关于共有规范的适用范围限定于物权。这种限定的目的,在一方面是为了与《物权法》设定的调整范围相吻合。《物权法》在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该法主要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在另外一个方面,该条将不属于物权领域的权利共同现象,排除在自己的适用范围之外。基于对第93条的这一理解,就可以界定《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与其他民事法律中所规定的,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共同现象之间的关系。如果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形成一个共同关系,例如家庭共同体、夫妻共同体、合伙共同体、继承人共同体等,构成这个共同体的财产的,可能包括各种性质的权利,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这些权利都将受到形成和维持该共同体存续的,其成员之间的法律上的共同关系的约束,而成为这个共同体的所有成员的“共同财产”。[4]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严格的法律术语来表述,这些成员并不针对这些财产,形成一种共同共有的关系。这是因为,根据《物权法》第93条的界定,共有的客体只能是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准用的意义上,根据《物权法》第105条)。只有共同关系人的形成的共同财产中包括了物权的时候,针对这些物权,参与共同关系的成员之间才形成为《物权法》所调整的“共同共有”关系。因此,《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并不构成调整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共同财产现象的一般性的法律,毋宁说,它只涉及共同财产中与物权有关的问题。具体来说,《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只调整夫妻共同财产、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的问题中,涉及物权的内容。对于属于共同财产中的其他类型的权利共同现象,例如共同债权,则由债法上的相应的制度去规范。[5]与《物权法》的这一界定联系,先前的一些法律条文中相应的表述,都有必要进行限制性的解释。例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4条有这样的表述:“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该条规定中提到的处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之下的“财产”,应该就是“物”。同样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里所提到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应该理解为是“视为共同财产”,只是对共同财产中的物,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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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贷款怎么办
离婚后处理共同贷款,应先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可通过夫妻债务协议明确分配比例,自愿协商达成共识。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公正判决偿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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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共有财产中的共同共有和安份共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如家庭财产是共有的,合伙的财产是共有的。
分类: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以下是详细的解析: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具体来说: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如合伙企业的盈亏对内都是按照当初出资的份额来享受或承担。
2、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协商一致进行,如不能协商一致,按照份额占一半以上人的意见处理,但处理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共有财产的权利,但优先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就丧失这个权利。
(2)共同共有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如房屋、家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对这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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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共有产权中的共同共有和安份共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如家庭财产是共有的,合伙的财产是共有的。 分类: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以下是详细的解析: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具体来说: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如合伙企业的盈亏对内都是按照当初出资的份额来享受或承担。 2、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协商一致进行,如不能协商一致,按照份额占一半以上人的意见处理,但处理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共有财产的权利,但优先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就丧失这个权利。 (2)共同共有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如房屋、家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对这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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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如家庭财产是共有的,合伙的财产是共有的。 分类: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以下是详细的解析: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具体来说: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如合伙企业的盈亏对内都是按照当初出资的份额来享受或承担。 2、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协商一致进行,如不能协商一致,按照份额占一半以上人的意见处理,但处理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共有财产的权利,但优先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就丧失这个权利。 (2)共同共有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如房屋、家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对这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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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法律认定。离婚时,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用共同财产偿还,不足则协商或法庭裁定。个人债务个人偿还。共同经营、投资、税费等债务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需双方连带清偿,离婚时先用共同财产偿还,不足则协商或法庭裁定。未清偿前不得分割财产。共同生活债务如购买生活必需品、住房、抚养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均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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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律师回复] 什么是房屋共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那么房屋共有就是指两个单位或个人以上共有的房屋。
房屋按份共有是什么意思?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各自的占有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个份额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划分为若干份,各自拥有单独部分的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房屋整体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义务。
例如:A和B共有四件房屋,双方各有一半份额。这并不是说小红和小明每个人各自占有两间房,而是这四间房的每一间都是双方各自有一半份额。
房屋共同共有是什么意思?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一般基于一定的关系而产生。如:夫妻、家庭等。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个共有人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使用权利。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什么区别?
房屋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是对同一房屋共同拥有所有权的形式,但二者却存在着差异: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存在的,如家庭、夫妻等关系存在为共同共有的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只需要按照共有人的意志发生即可。因此,二者的不同更多的表现为享受的权利范围不同。
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只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划分。例如A、B是夫妻,二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不能分割哪一部分是谁的。如果两人离婚,可依法分割。而按份共有则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如A、B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并约定每个人有一半份额,则每个人拥有50%的权利,不因其他因素而发生变化。
在房屋处理过程中 两种共有方式有什么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及《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共有房产中自己的份额,不需征得他人同意,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只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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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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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没能解决问题,因为它只提到了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处理,而一般共有原则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并没有提及。
但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一规定虽没有直接规定同居期间产生的问题如何解决,但是对于认定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还是有参考价值的。虽然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上也没有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他们在购置、处分财产的时候确实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且周围人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所以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由两人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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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没能解决问题,因为它只提到了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处理,而一般共有原则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并没有提及。
但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一规定虽没有直接规定同居期间产生的问题如何解决,但是对于认定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还是有参考价值的。虽然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上也没有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他们在购置、处分财产的时候确实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且周围人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所以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由两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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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伙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伙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将合伙财产按合伙的形式不同分为两种不同的共有,没有理论根据与实践根据。合伙的特征是两个以上公民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的基本目的,当然是为获取收益。如果两个以上公民出资经营、劳动,并不意图获利,似乎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的合伙。即使仍将这种合伙作为合伙,那么将这种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作为按份共有,又有什么意义呢之所以将合伙财产确定为共同共有,就要增强合伙的团体性,使其个人色彩降低,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合伙的要求。故
第三种观点不成立。

二,按民法的一般理论,按份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有权单方面主张分割,转让其共有之份额,不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同时,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不得超出此范围。如合伙企业财产确定为按份共有,就合伙出资转让而言,则合伙人可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意转让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新的合伙人的加入,从而打破原合伙人之间的人合信任关系就合伙出资及积累的分割而言,则可能因合伙人单方面主张分割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合伙人。这些情况对合伙企业及交易第三人来说都是极大的不利。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限制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未经其他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其用意即在此。故按份共有形式甚不中取,第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三,合伙财产符合共同共有的特点。一般认为,共同共有的特征,一是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产生二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三是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对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四是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义务。合伙财产依合伙关系而发生,符合共同共有的
第一个特征合伙财产具有组合性,在积累的财产中,自然不分份额在投资的财产中,虽然在各人出资中各有份额,但其构成合伙投资的整体财产后,它的份额就变成了潜在份额,不到合伙终止,不再分份额大小,况且其投资与积累融为一体时,也难分出投资和积累的界限,因而符合共同共有的
第二个特征合伙财产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有权,全体合伙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共享权利,共负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三个特征合伙人对合伙共有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符合共同共有
第四个特征。因此,合伙财产完全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综上,合伙共有财产的法律性质,无论是合伙人投资还是合伙积累,无论是营利性合伙还是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在该财产上的性质是共同共有。
房产证共同共有和单独共有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房产证共同共有和单独共有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产生的依据不同。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例。例如,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家庭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合伙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则不需要这个前提条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
2、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只要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各共有人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房产进行分额,确定自己的份额。扩展资料:共同共有的发生,可以基于权利主体的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一)夫妻共有财产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三)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另外,除了以上三种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外,现代法律认为基于合伙关系产生的合伙共有财产的性质,无论是合伙投资还是合伙积累,无论是营利性合伙的财产还是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都是共同共有财产,在该财产之上构成的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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