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复婚,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即可。
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回收撤销,发给结婚登记证,恢复其合法的夫妻关系。
离婚当事人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在离婚之后,双方若有意重修旧好,则可选择再次步入婚姻生活,这并无明确的期限规定,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便可以进行复婚。在上诉离婚流程中,双方还需像初次结婚时那样,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将先前的离婚证书或是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上交并予以注销撤销,再颁发新的结婚登记证书,从而恢复他们合法的夫妻关系。然而,若是离婚当事人双方未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复婚登记,而是自行提前入住共同居住地,便无法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地位,也不被法律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