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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书遗嘱见证人一栏只有公章无签名有效吗
代书遗嘱见证人一栏只有公章无签名也可以有效。
代书遗嘱没有签字,属于形式上有欠缺,根据司法实践,该代书遗嘱是在民法典实施后订立的,但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且有证据证明遗嘱人不会写字(包括名字),且没有其它遗嘱相冲突,一般也认定遗嘱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要求
在设立遗嘱时,就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公证过程中所聘请的合法证人需要具备以下的资格和条件:
首先,他们必须由两个或更多的人组成;
其次,遗嘱见证人本身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而无法正常行使民事权利或受到法律规定的行为限制的人员(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则不受此限制,更不能担任见证人。
此外,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及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联,存在利害冲突的相关人士也不得成为遗嘱见证人;
至于最后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章程还对代书遗嘱见证人作出了其他方面的特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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