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有: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均适用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案件中,即人身伤害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都有其适用的余地。三、适用特殊归责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单独提出
法律上明确规定,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此类诉讼案件中,涉及的赔偿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人身损害、人格权利遭到侵犯以及由人格因素引发的财产权利受损情况。
然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原告在侵权之诉中并未就精神损失赔偿提出主张且诉讼程序已经圆满结束,之后再针对同一事件单独发起新的诉讼寻求精神赔偿,则该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其次,作为受害者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再次,如果所涉事项尚未产生严重后果,同样不会被纳入尽职处理的范畴;
最后,若为违约之诉,类似案件也无法得到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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