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是破产吗
不是。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
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产重整,作为现代破产法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亦被称之为“重组”、“司法康复”以及“焕发新生”。在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框架中,明确规定了三类主要程序,即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以及破产和解。
其中,破产重整是将对破产企业的直接清算搁置起来,经由法院展期监管并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达成共识后,共同商讨并制定重整计划。这一计划明确了在特定时间期限内,债务人应按照何种方式完成全部或部分的债务偿还义务,而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仍可保持其业务运营的合法权利。相较于破产清算,这种特殊的程序将使那些身陷困境却具有潜在挽救可能性的企业避免被勒令关闭清算,反而有望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企业复兴。
根据我国破产法相关条款,当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力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到期债务且其现有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背负的全部债务,或者其明显存在无法清偿的情况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则进行破产清理。同样地,若企业法定代表人已出现上述诸如此类情况,甚至显示出明显失去偿债能力的可能性,亦可依据该规定寻求实施破产重整措施。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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