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两种。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8条、第39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34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37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39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
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最早多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定,对于涉嫌违法行为,应在该行为发生之日后两年内予以追查并作出相应惩处,若在两年内未被察觉或揭露,则不得再行施加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在此需强调说明的是,上述规定中所包含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实际发生之日开始进行考量,而非违法行为人自认为或许构成本罪之时,且若系涉及连续或者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其法定惩戒期也将依据最终违法行为结束的日期来进行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明文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即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一般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处罚,且需同时满足法律对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也被广大民众称为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简称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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