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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保证金交给谁
1、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交到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取保候审人不能提供保证人的应当缴纳保证金,取保候审人违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取消取保候审,但是保证金不予退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谁决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立,主要依据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案件的具体性质而定,通常情况下,其最低起算金额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
同时,这笔保证金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切实遵循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条款后,才能够如数退还。只有如此,这笔债务才能真正具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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