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预付款的扣还计算方式是什么
(1)在承包人完成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双方合同约定)后,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分期抵扣。
也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需分期扣还;
有些工期较长,如跨年度工程,其预付款的占用时间很长,根据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
(2)从未完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抵扣工程预付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其中,起扣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T=P-M/N式中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已完成工程价值;
M——工程预付款数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程预付款支付条件
对于工程预付款最新规定,其详细内容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依据该细则,工程预付款结算过程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操作:首先,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应根据合同约定予以拨付。通常情况下,预付比例不应低于合同金额的10%,但也不宜过高,应保持在合同总金额的30%范围之内。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则应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分年度预付。针对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计价的工程而言,其实体性支出与非实体性支出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别设定预付款比例。
其次,在具备充分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的一个月内,或者至迟在预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予以支付工程款项。若发包方未能按时预付工程款,承包方可在预付期限届满后的10日内发出请求预付的通知函件。
如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请求预付的通知后仍旧未能依约支付相关款项,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的第14日起暂停施工,并自约定付清之日起,向发包方收取相应款项的资金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然后,预付的工程款项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抵扣方式,并且应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最后,对于任何没有签署合同或是尚未具备完全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均不得预付工程款项,亦不得利用预付款的名义转移资金。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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