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第二,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区别是什么
1.含义及功能有所不同。后履行抗辩权是从比较重要的层面保护在各类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在合同未规定明确的履约顺序时,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然而,先履行抗辩权更多地折射出后履行义务人所需要保障的履行利益,包括期限利益以及顺序利益等方面的需求。
2.使用的法律规范也不相同。后履行抗辩权并非针对违约行为进行抗辩的工具,而是为了保护那些在双务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履约顺序的当事人的权益。相比之下,先履行抗辩权则更本质性的代表着对违约行为的抗辩,旨在保护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3.产生的原因各异。后履行抗辩权的出现源于合同中对于后履行义务的明确要求;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则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履行先履行义务的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首先,必须满足两个要素,即:当事双方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均负担有债务;同时,两笔债务还需分别存在着先后履行的次序规定。其次,如果先前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未能依约履行债务或者是其承诺的债务履行与事先约定并不相符的话。当两方互负债务且其中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时,应优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若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需被后履行的一方便享有主动权,可以选择拒绝对方提出的继续履行的要求。同样地,若是前者在履行债务的过程之中出现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后履行一方也有权行使权利,拒绝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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