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判断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吗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需自用工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可持续至该行为发生之第十一个月为止。此项权利在第二个月即自动生效,但限于十一各月为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1.没有采用书面合同的方式来确立,而是用口头协议替代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劳动关系; 2.应该签署但并未签署的劳动合同; 3.雇主和劳动者之间曾经签署了劳动合同,然而当原定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雇主同意劳动者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但未与其及时续订合同,导致事实上这种劳动关系的延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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