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申请执行流程到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法院申请执行需要什么材料
1.载明申请执行事项的执行申请书;该申请书由申请执行方予以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表明已具备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原件;此处需要交付的是具有明确法规依据以及具备有效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原件。
3.支撑申请执行人合法身份的身份证明文件;在申请人以个人名义进行申请时,应该提交其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作为身份认证;如果是由他人代为申请执行,则必须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指定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4.对于申请人因其他原因无法亲临法院缴纳执法费用并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必须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必须明确代理权限及授权范围,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得以维护。
5.裁判文书效力证明文件;凡涉及本院审判庭判决、调解、裁定的执行事项,应当由审判庭的法官或书记员在文书上亲笔签字确认,以此证明裁判文书的有效性。
6.提供被执行方可供强制执行财产的完整清单。此清单应详细列出待执行财产的具体情况,以便于法院执行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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