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俩离婚孩子归谁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夫妻俩离婚房子怎么判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申请宣告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对共同财产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处置解决。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合意共识,则人民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进行裁决,同时兼顾对子女、女方及无过失方权益的保护。因此,针对房产这类重大的共同财产,法院会全面衡量房屋的市场价值、购置及还款情况、双方所作贡献程度以及是否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多方面因素,从而确定房产的最终归属或者分割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到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原告可被认为享有优先权因素:首先是已实施了永久性节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当事人;其次是针对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若因变更生活环境而导致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明显不利影响的案件;再次,如果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其他子女,然而原告却有其他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情况;最后一种就是任一方法院认定,子女长期随被告生活并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发育,但是被告身上存在着可能会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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