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公司法人的坏处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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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挂不挂名,法人都要负责任。在刑事上:如果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出现经济犯罪,比如公司出现诈骗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此时,作为法人代表如果对此情况明知,就有可能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挂名公司法人的坏处

一、挂名公司法人的坏处

无论挂不挂名,法人都要负责任。

一、在民事、经济上:

1、担任有两名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与自己不发生关系,仅以公司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

此时风险很小。

2、担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就要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还款责任。

此时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3、担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原则上也仅以公司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无法分清公司和股东个人的财产时,股东有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刑事上:

如果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出现经济犯罪,比如公司出现诈骗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

此时,作为法人代表如果对此情况明知,就有可能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挂名公司法人代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中国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那么他需要对此负起赔偿的责任;

其次,若公司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面临刑事处罚的话,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法定代表人也会被判以相应刑罚,除非他可以提供充足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未真正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最后,作为法定代表人,他们还需对公司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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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挂在我名下,有什么坏处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好是自己的车转到自己名下,省得以后有争议,其影响如下:
1、自己买车户口挂在别人那,从法律意义上讲,这辆车的所有权是属于户主的,不是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车辆所有权登记证载明的登记权人为所有权人。也很难支持,从而陷入车财两空的境地。
2、若是有交通违章、事故之类的,那都是算在户主头上的;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因为所有权是属于户主的,你想卖车的时候,麻烦大了。卖车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是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三是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四是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五是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扩展资料: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正式进入“限购时代”。庞大的购车需求和逐年减少的指标配额,导致借名买车或租牌买车的情况屡屡发生。海淀在办理执行裁决案件中,因借名买车或租牌买导致车辆被查封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也随之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可见,执行异议出于民事执行的效率价值考量,其审查标准是物权外观原则,即通过机动车的登记情况进行判断权利归属。如果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可以指出执行异议之诉。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示公信原则,车辆所有权登记证载明的登记权人为所有权人。正因为如此,一旦被借名人涉诉,会根据车辆登记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据此作出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尽管作为实际购买人和使用人可以作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并在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情况下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这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诉讼过程。而且案外人需要提供完整的一套证据以证明其确为所有权人,否则也很难支持,从而陷入车财两空的境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可见,执行异议出于民事执行的效率价值考量,其审查标准是物权外观原则,即通过机动车的登记情况进行判断权利归属。如果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可以指出执行异议之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是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三是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四是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五是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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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因为所有权是属于户主的,你想卖车的时候,麻烦大了。卖车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是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三是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四是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五是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扩展资料: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正式进入“限购时代”。庞大的购车需求和逐年减少的指标配额,导致借名买车或租牌买车的情况屡屡发生。海淀在办理执行裁决案件中,因借名买车或租牌买导致车辆被查封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也随之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可见,执行异议出于民事执行的效率价值考量,其审查标准是物权外观原则,即通过机动车的登记情况进行判断权利归属。如果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可以指出执行异议之诉。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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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正式进入“限购时代”。庞大的购车需求和逐年减少的指标配额,导致借名买车或租牌买车的情况屡屡发生。海淀在办理执行裁决案件中,因借名买车或租牌买导致车辆被查封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也随之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可见,执行异议出于民事执行的效率价值考量,其审查标准是物权外观原则,即通过机动车的登记情况进行判断权利归属。如果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可以指出执行异议之诉。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示公信原则,车辆所有权登记证载明的登记权人为所有权人。正因为如此,一旦被借名人涉诉,会根据车辆登记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据此作出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尽管作为实际购买人和使用人可以作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并在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情况下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这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诉讼过程。而且案外人需要提供完整的一套证据以证明其确为所有权人,否则也很难支持,从而陷入车财两空的境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可见,执行异议出于民事执行的效率价值考量,其审查标准是物权外观原则,即通过机动车的登记情况进行判断权利归属。如果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可以指出执行异议之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是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三是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四是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五是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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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挂名的坏处有哪些?
无论挂不挂名,法人都要负责任。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主要风险负责人。如果空壳公司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挂名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以及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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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挂名股东怎么退出公司
异化股东退出流程: 先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将股权转移至实际持有人或受托人;再与接纳股份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接着修订公司章程,更新股东名单;最后,携带相关资料及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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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损坏损坏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精神损害赔偿 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 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有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 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并且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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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买车挂自己名下有坏处吗
将他人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法律上视为借车给他人使用,方便他人使用但无权私自买卖。 然而,一旦发生交通违法或事故,所有责任都将记录在车主身上,包括违规罚款等后果。因此,虽然有其便利之处,但也需承担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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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毁坏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精神损害赔偿 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 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有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 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并且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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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让我做挂名股东,挂名股东的风险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详细风险介绍如下: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 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 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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