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如何提起再审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二、人民法院如何审理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侵占罪被归类为告知才处理型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畴,需要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关于侵占罪等自诉案件的起诉程序如下:
首先,应当经历被害人立案环节;
其次,法院将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随后进入庭前调解阶段,法院会在充分了解案情、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工作;开庭审理则是核心步骤,法院应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通知当事人开庭审判;
最后,宣判环节将会在庭审结束后进行,法院将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公正裁决。若双方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一条
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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