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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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认定为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一)意思表示不真实。(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处理如下:(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二)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行为无效。
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一、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认定为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

(一)意思表示不真实。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处理如下: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

(二)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假离婚借钱不还怎么办

若夫妇二人假借离婚之名以规避债务,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方恶意串通,他们通过这个看似无害的举动实际上却给债权方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无效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的。若此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依据第一百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其将自始至终无法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作为债权方的您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此项离婚行为无效,同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下情况可被视作夫妻进行虚假离婚企图逃脱债务的表现:(1)双方对离婚协议内容的实质性条款存在真实表达上的不顺利;(2)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恶意勾结,故意损害国家、团体或者第三方的正当权益;(3)这种违约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以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4)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规避,目的实际上是掩盖非法行为。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几种建议:(1)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策略;(2)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判定其行为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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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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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认定
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意思表示不真实;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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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实。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处理: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2、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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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
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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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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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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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说,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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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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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权;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夫妻之间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实践中较多是通过诉讼程序宣告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条款无效,理由是该约定侵害了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应当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但也应注意,如果该债务确属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而财产却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落空,此时,就应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属规避法律以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如果是这样,就可以以诉讼程序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
夫妻之间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实践中较多是通过诉讼程序宣告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条款无效,理由是该约定侵害了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应当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
但也应注意,如果该债务确属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而财产却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落空,此时,就应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属规避法律以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如果是这样,就可以以诉讼程序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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