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的原因是:
为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有利于案件侦查工作的开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为期是多少天的
取保候审的期限一般限制在十二个月内。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时,批准机关最长不应超过此期限。而取保候审则是上述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临时性、非羁押性的处置措施。当需要逮捕的人员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亦或是涉及较为轻微罪行的情况下,便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手段以实现对人员的监管与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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