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收监是公安局吗
监外执行收监是公安局。监外执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伪造监外执行条件的,被监外执行的期限是不能计算刑事处罚期限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监外执行收监后剩余刑期收监如何计算
1、关于监外执行刑期的计算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监外执行的刑期是应当服刑期限之内的一部分,且监外执行的时间与刑期存在等价兑换关系,即监外执行的每一天都可以折算为刑期中的一天。因此,若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被收监,那么相应的刑期将会继续计算。
2、然而,对于那些因不满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采取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机会的罪犯来说,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所度过的日子将不会被计入到实际执行的刑期中。
3、此外,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擅自逃离监管场所,那么这段时间也同样不会被计入到实际执行的刑期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监外执行的罪犯提出收押请求应由当地公安局负责。然而,监外执行的具体执行环节则需交由公安机关进行落实。若不正当或违法制造监外执行条件,那么在此期间所实施的刑事刑罚将不受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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