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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肖像权侵权
肖像权侵权即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具体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二、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拥有在多种表现形式中,重塑自我形象且享有专属权益的权利。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个性化标记特性,肖像与姓名一样作为特定个体的身份标识,充分展现了个体的外观特点,正因如此,它对于个体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具有紧密联系,与个人的人格无法分割开来。因此,公民有权按照自身意愿决定是否允许将其形象纳入艺术作品的创作之中,以及是否授权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得以利用其肖像。对于公民肖像权的僭越行为需要符合两大构成要素:
首先,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其次,该行为必须带有盈利意图。若公民的肖像权遭受侵犯,他们有权请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自身名誉和减轻不良影响,向对方表达歉意,同时可以要求进行经济补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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