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算聚众斗殴罪不成立
不符合以下任意一点的即不成立:
1、没有超过聚众斗殴罪与因民事纠纷而发生的一般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行为的界限。
二者在互相殴斗的形式上很相似,但有本质的区别。
后者一般是事出有因,不具有争霸一方、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犯罪动机,其行为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所以不能以聚众斗殴罪定罪。
2、不是首要分子,或情节显著轻微。
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即构成聚众斗殴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按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算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这一术语,特指那些因报复他人、争夺地盘或追求其他不合法的目的而纠集多人成群结队地进行暴力冲突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具体来看:
(1)所谓“多次聚众斗殴”,是指参与此类违法活动的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
然而若行为人在某一次斗殴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短暂停歇之后,再次针对同一目标展开攻击,则应当视为一次单独的斗殴事件。
(2)当参与斗殴的人员众多且规模庞大,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时,我们称之为“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这里所说的“人数多”,是指参与斗殴的双方人数均超过十人;“规模大”则意味着斗殴现场分布范围广泛,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恶劣”则包括斗殴手段残忍,或者在当地引发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并对社会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教育和科研等方面的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3)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上发生的聚众斗殴,如果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那么就可以被称为“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这里的“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是指由于聚众斗殴行为导致社会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秩序遭受破坏,公共秩序陷入极度混乱的状态。
(4)最后,当聚众斗殴者持有武器进行暴力冲突时,我们将其称为“持械聚众斗殴”。这种情况是所有聚众斗殴行为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因此也会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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