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对减刑有一定限制,但符合减刑条件仍然可以减刑。
如果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缴纳罚金,法院应当强制追缴。
如果当时无力缴纳或者隐匿财产不予缴纳,法院什么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判刑不交罚金有什么后果
如果被判处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法定时间要求主动履行义务,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会采取强制征收手段以确保追回罚金。若被告方在自己名下拥有足够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便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来强行收回罚金。
倘若涉案人在服刑期间未能按时支付其应缴纳的罚金,那么国际刑事法院在考虑对其适用减刑或者假释制度时,往往会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在某些极端情形中,甚至有可能完全拒绝给予此类权利。
而对于那些确实极度贫困而无法支付罚金的被告方,法院会基于其实力状况,采取合理的分批次交纳方式,以保证罚金的实质收取。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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